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戶籍法規定具有戶籍註記之現住原住民人口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年齡:按實足年齡計算。
(二)未婚:係指從未結婚者。
(三)有偶:係指正式結婚而配偶仍存活者,以及離婚或喪偶後再婚而配偶仍存活者。
(四)離婚:係指已經依法使婚姻關係消滅且未再婚者。
(五)喪偶:係指夫妻之一方亡故或宣告死亡而未再婚者。
(六) 平地原住民:係指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平地原住民」者。
(七)山地原住民:係指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山地原住民」者。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未婚、有偶、離婚、喪偶與按五歲年齡別交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4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4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及原住民註記資料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