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戶籍法規受理結婚登記之資料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結婚登記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年齡:指結(離)婚時之年齡,並按實足年齡計算。
(二)未婚:指本次婚姻前,從未結婚者。
(三)離婚:指本次婚姻前,婚姻關係已合法解除者。
(四)喪偶:指本次婚姻前,夫妻之一方亡故或宣告死亡者。
(五)結婚年齡第一四分位數:將結婚年齡由小排至大,再均分成四等分,位 於第一個等分位置之年齡。
(六)結婚年齡中位數:將結婚年齡由小排至大,再均分成四等分,位於第二 個等分位置之年齡。
(七)結婚年齡第三四分位數:將結婚年齡由小排至大,再均分成四等分,位 於第三個等分位置之年齡。
(八)結婚年齡平均數:指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九)初婚:指初次結婚者。
(十)再婚:指經歷喪偶或離婚後再次結婚者。
*統計單位:人;歲。
*統計分類:
(一)年齡別:以實足年齡統計。
(二)婚前婚姻狀況別:分未婚、離婚及喪偶3種。
(三)初婚、再婚別:分初婚及再婚2種。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4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4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出生登記申請書資料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