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戶籍法第四條規定受理登記人口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結婚指男女兩性合法之結合,結合之合法性可依據各國法律所承認之民法、宗教或其他方法而成立之。
*統計單位:對。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4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4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及各項戶籍動態登記申請書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