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戶籍法規受理離婚登記之資料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所受理的之結婚登記資料,僅就當年12個月內所發生之事件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年齡:指結(離)婚時之年齡,並按實足年齡計算。
(二)離婚:指本次婚姻前,婚姻關係已合法解除者。
*統計單位:對。
*統計分類:
(一)年齡別:以實足年齡統計。
(二)原屬國籍(地區):指結婚者原國籍(地區)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包括本國籍、大陸地區、港澳地區、東南亞地區(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泰國、緬甸、越南、柬埔寨及寮國)及其他國籍(日本、韓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 英國、法國、德國、史瓦濟蘭、南非、賴索托、模里西斯及其他),其中本國籍含無戶籍國民。
(三)性別:分男、女。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個月又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5月5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出生登記申請書資料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