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境內設有戶籍,而於校正期間,未接受戶口校正之現住人口為統計範圍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在戶口校正起迄時間內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已校正人口數:已接受校正已加蓋校正章之人口數。
(二)補校正人口數:補校正期間內,接受戶口補校正人口數。
(三)未校正人口數:在校正及補校正期間內,尚未接受戶口校正人口數。
(四)失蹤人口:未接受校正人口係屬行方不明人口。
(五)遠洋漁船作業人員:未接受校正人口係屬從事遠洋作業人口。
(六)居無定所在外謀生人口:未接受校正人口係屬居無定所或在外謀生人口。
(七)就學學生因故未辦校正人口:未接受校正人口係屬國內就學學生,因故無法接受校正人口。
(八)職業軍人因故未辦人口:未接受校正人口係屬職業軍人,因故無法接受校正人口。
(九)遷出不報人口:未接受校正人口係屬遷出後,而未辦理遷出手續之人口,或遷出未辦理遷入手續、或未撤銷遷出之人口。
(十)未接出境通報人口:在校正期間,已出境而尚未接到出境通報,致未接受戶口校正人口。
(十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未接受校正人口係屬在矯正機關收容人口。
(十二)拒不接受校正人口:未接受校正人口係屬在校正期間內,拒絕接受校正人口。
(十三)其他:未接受校正人口,不屬於上述各項原因者,均列入本欄其他。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按已校正、補校正及未校正3類,並對未接受校正之人口,以其實際原因分列。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臨時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依戶口校正後隔年3月10日前 。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及各項戶籍動態登記申請書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