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之受理、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受理、執行之案件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發給國民身分證:指辦理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填發戶口名簿:指辦理初、補、換領戶口名簿。
(三)核發戶籍謄本:指核發現戶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辦理印鑑:指辦理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印鑑證明等案件之件數,如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登記同時辦理印鑑證明者,以2件計算。
(五)編釘門牌:指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房屋門牌號次。
(六)里鄰整編改註戶數:指里、鄰重新調整,於戶籍登記簿、當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加註改編後新地址之戶數。
(七)門牌證明:指門牌編釘後,由戶政事務所依適格申請人之申請而核發之門牌證明書。
(八)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指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有錯誤時,依規定提出證明辦理更正。
(九)更改姓名:指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或更改姓名。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受理案件別:包括發給國民身分證、填發戶口名簿、核發戶籍謄本、辦理印鑑、門牌(分編釘門牌、里鄰整編改註戶數、門牌證明)、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及更改姓名。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4月10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及各項戶籍動態登記申請書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