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其他人口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戶政管理及便民服務案件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8053
*傳真:(02)29653412
*電子信箱:AL776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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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之受理、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靜態資料:以每月底事實為準。
(二)動態資料:以每月1日至該月底所受理、執行之案件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虛報遷入(出)登記:指已辦理遷入(出)登記卻無居住之事實。
(二)無戶籍人口:在臺灣地區合法定居,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
(三)重複戶籍:指違反戶籍法一人同時不得有兩戶籍之規定者。
(四)未接受戶籍校正:指未依戶籍法規定接受戶政事務所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
(五)發現不法取得、冒用、變造國民身分證:依戶籍法第62條第2項發現之機關(構)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數。
(六)受理公文件數:指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戶口登記相關公文件數。
(七)電話、傳真申請戶籍資料:指以電話、傳真申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八)通信、網路申請戶籍資料:指以通信、網路方式申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九)派員到家辦理服務:指規定親自申請案件,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戶政事務所派員服務到家。
(十)派員查明居住事實服務:指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實地查明確有居住事實後再據以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案件。
(十一)辦理護照人別確認:指戶政機關受理民眾首次申辦護照,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再委請代理人續為辦理護照案件。
(十二)辦理自然人憑證:指戶政機關受理年滿18歲(含)以上,設籍於本國之國民(即為自然人),且未受監護宣告者申辦自然人憑證。
(十三)網路預約辦理戶籍登記:指以網路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辦理戶籍登記。
(十四)國民身分證掛失(含撤銷):指戶政機關接受民眾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含撤銷)案件。
(十五)填發一次告知單:指戶政事務所對於申請手續不全或不合規定之案件,依規定填發一次告知單。
(十六)跨機關通報服務:指民眾辦理變更戶籍、通訊地址或姓名後,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透過系統自動通報至稅捐、監理、地政、國稅局、郵局、臺電、自來水公司等機關單位更新相關戶籍資料。
(十七)到校受理初領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至轄區內各國民中學,集中辦理滿14歲學生初次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請領作業。
(十八)月底未領(換)國民身分證(人):
1.初領:指年滿14歲,未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者。
2.全面換證:指未依戶籍法規定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者。
(十九)月底櫃臺服務窗口數:指各戶政事務所設置服務窗口之數目。
*統計單位:人;件。
*統計分類:
(一)戶政管理件數別:包括虛報遷入(出)登記、無戶籍人口、重複戶籍、未接受戶籍校正、發現不法取得、冒用、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受理公文件數。
(二)便民服務件數別:包括電話、傳真申請戶籍資料、通信、網路申請戶籍資料、派員到家辦理服務、派員查明居住事實服務、辦理護照人別確認、辦理自然人憑證、網路預約辦理戶籍登記、國民身分證掛失(含撤銷)、填發一次告知單、跨機關通報服務及到校受理初領國民身分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日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月15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及各項戶籍動態登記申請書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