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戶籍法規定具有戶籍登記及之現住原住民人口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年齡:按實足年齡計算。
(二)教育程度:係指個人在國內外所受學校教育之最高學歷、或經法定考試及格 、或非正式學校教育而獲得之知識程度,有關定義及其分類之認定,均按行政院公布之「中華民國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三)平地原住民:係指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平地原住民」者。
(四)山地原住民:係指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山地原住民」者。
*統計單位:人。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4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4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出生登記申請書資料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