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經本市政府許可設立並完成宗教財團法人登記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宗教財團法人係指經許可設立並完成宗教財團法人登記者,包括以不動產方式或基金方式設立者。
*統計單位:個。
*統計分類:
橫項依「區別」分;縱項依「宗教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4月10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市政府核准或備案申請表彙編後,透過各直轄市縣(市)內政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