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轄內各種宗教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之慈善機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醫院數:指各種宗教附設之醫院數,並以報經醫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為限。
(二)診所數:指各種宗教附設之診所數,並以報經醫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為限。
(三)文教機構:指各種宗教附設者,並以報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為限,分為大學數、專科學校數、中學數、職校數、小學數、幼兒園數、圖書閱覽室數及其他,其中大學包含獨立學院及技術學院,中學包含高級中學、綜合高中、國民中學。
(四)公益慈善事業:指各種宗教附設者,並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為限,分為養老院數、身心障礙教養院數、青少年輔導院數、福利基金會數、學生宿舍處數、技藝研習數及社會服務中心數。
*統計單位:個。
*統計分類:
橫項依「區別、宗教別」分;縱項依「醫療機構、文教機構、公益慈善事業」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 個月又 10 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 4 月 10 日 。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核准或備案申請表彙編 ,透過各直轄市縣 市 內政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