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各集中支付機關(單位)各項支付業務資料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每月底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總計:係合格憑單小計與退件憑單之和,分為普通基金、特種基金及專戶。
(二) 小計:係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之總和。
(三) 合格憑單包括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等項。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縱項目以憑單別分類。橫項目以經費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至11月份為30日,12月份為1個月又1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1至11月份為次月30日前、12月份為次年2月15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網站之「政府資訊公開/財政統計/新北市政府財政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庫款支付科彙總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