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計徵地價稅之徵起數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原查定數:指開徵日之查定數。
(二) 徵期或滯納期增減數:指徵期內或滯納期滿更正註銷之查定數。
(三) 徵起數:指繳納之數。(徵起數包括本年度補查以前年度稅額,但不包括以前年度查定於本年度內徵起之舊欠稅額。)
(四) 徵績:指徵起數占查定數合計之比率(%)。
*統計單位:新臺幣元;件
*統計分類:
按查定數、徵收情形、滯欠情形及徵績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徵期結束後3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同步發送單位:財政部統計處、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表報代號LND384P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