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供住家用、非住家用房屋之徵收檔管理代號件數、稅額、面積及現值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件數:指房屋稅系統徵收檔之管理代號件數。
(二)本稅:指按房屋各種使用情形之查定稅額。
(三)面積:指固定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面積。
(四)現值: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元) × 面積(平方公尺) × (1 − 折舊率 × 折舊經歷年數) × 地段調整率 × 分層分攤率
*統計單位:件;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先按住家、非住家、住家減半、非住家減半分,其中住家項下再分為按自住或公益出租用、非自住用;非住家項下再分為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非住家非營業用;住家減半項下再分為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減半、非自住用減半;非住家減半項下再分為營業用減半、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減半、 非住家非營業用減半。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表報代號HOU611L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