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車籍屬本縣(市)所轄課徵使用牌照稅之各種交通工具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本月數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累計數以本年1月1日至本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一般應稅車輛:指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應作課稅之各種交通工具車輛。
(二)臨時牌照車輛:指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
(三)試車牌照車輛:指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試車牌照之車輛。
(四)免稅車輛:指合於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範圍之各種交通工具車輛。
(五)件數:各類應稅車輛之件數指繳納(徵起)件數;免稅車輛之件數指統計期間申請免稅核准之車輛數。
(六)稅額:指「本年度實徵數」+「以前年度實徵數」-「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數」之實徵淨額為準,並應與會計室實徵淨額相符。
*統計單位:件;新臺幣元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財政部統計處、新北巿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徵課會計系統(WAA)、劃解管理系統(WSS)、退稅管理系統(WUU)、使用牌照稅自徵系統(VLT)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