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課徵使用牌照稅之各種交通工具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 查定數:指使用牌照稅徵收底冊所列之輛數及稅額。
(二) 徵起數:指開徵結束後由納稅人向公庫繳納之實際稅款。
(三) 徵績:指徵起數與查定數比較之百分比。
*統計單位:輛;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以當年期之查定數、徵起數及徵績(%)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表報代號VAB900L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