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課徵使用牌照稅之各種交通工具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免稅輛數:指每年12月31日合於使用牌照稅法第5、7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範圍免稅車輛數。
(二)應稅輛數:指每年12月31日合於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課稅之車輛數。
(三)稅額:指每年12月31日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課稅之稅額。
(四)電動車指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
*統計單位:新臺幣千元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表報代號VLT905L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