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代售機構出售印花稅票及公私營組織總繳印花稅額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3月底、4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9月底、10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出售印花稅票:指代銷印花稅票機構出售印花稅票之金額。
(二)彙總自繳稅額:指公私營組織各種憑證應納印花稅,經主管印花稅機關核准依照簡化貼花辦法彙總繳納方式總貼之稅額。
(三)銀行信託業:指由銀行信託業以其營業收入為依據購貼印花總繳者。
(四)保險業:指由保險業購貼印花總繳者。
(五)自來水業:指由自來水公司總繳者。
(六)瓦斯業:指瓦斯公司總繳者。
(七)電力公司:指台灣電力公司總繳者。
(八)電信局:指電信局電話費收據總繳者。
(九)新聞雜誌業:指由新聞雜誌業購貼印花總繳者。
(十)其他:指由不屬以上各業購貼印花總繳者。
(十一)財產契據及工程承攬契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者。
(十二)金額:按徵銷檔中實徵金額為準。
*統計單位:新臺幣元;%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表報代號SMI903L實徵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