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營業為目的之娛樂場所(歌舞、電影、戲劇、球場、遊藝場等)查定課徵、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之家(件)數、營業總額、報繳(查定)稅額及實徵稅額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家(件)數:家數係指有固定娛樂場所之申報或查定家數,件數係指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件數。
(二)營業總額: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課徵對象及項目之營業收入總額。
(三) 報繳(查定)稅額:
1.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者,指其實際應納稅額。
2.查定課徵者,係稅捐稽徵處查定之稅額。
(四)實徵稅額:按表報代號RGM702L中實徵數為準。
(五)電子遊戲機: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指利用電力、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
*統計單位:家(件);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按家(件)數、營業總額、報繳(查定)稅額、實徵稅額及娛樂類別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按表報代號RGM702L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