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課徵之使用牌照稅稅源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會計年度(即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機動車輛係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分乘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等4種車輛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按機動車輛其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會計室依據本處使用牌照稅稽徵報表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