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課徵之契稅稅源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會計年度(即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繳納之契稅。
(二)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繳納之契稅。
(三)交換契稅: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份申報繳納之契稅。
(四)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之契稅。
(五)分割契稅: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之契稅。
(六)占有契稅:因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之契稅。
*統計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統計分類:
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契稅應區分為買賣契、典權契、交換契、贈與契、分割契及占有契6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會計室依據房屋稅科提供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