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查核定開徵表列各稅之本稅及罰鍰案件為統計基準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查(核)定開徵數:指「本年度」查核定開徵(稅款開徵之始日在本年度以內者)及「以前年度」結轉(查核定開徵稅款開徵之始日在上年度12月31日(含)前,未逾徵收期間仍未徵起者)之本稅及罰鍰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二)實徵數:指開徵後徵起之件數與金額。
(三)減免註銷數:指經行政救濟或更正而減免、註銷稅額之件數與金額。
(四)逾執行期間數:指已逾執行期間不得再行徵收之件數及金額。
(五)逾核課期間數:指已逾核課期間不得再行核課之件數及金額。
(六)逾核課期間數:指已逾核課期間不得再行核課之件數及金額。
(七)未徵數餘額:指查(核)定開徵數扣除實徵數、減免註銷數、逾徵收期間數、逾執行期間數、逾核課期間數後尚未徵起之件數及金額。
*統計單位:件;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依稅法所訂之稅目分類,按查(核)定開徵數、實徵數、減免註銷數、逾徵收期間數、逾執行期間數、逾核課期間數及未徵數餘額之件數及金額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表報代號WXX531P1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