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係以轄區內各稅投入之人力為基礎以分攤各項費用;實徵淨額不包括工程受益費、罰鍰之收入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成本總計:指執行各稅目所耗之費用,採以投入人力之比率計算,分攤各項成本。成本總計分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依據決算報告資料,業務費依「稅捐稽徵業務」與「一般行政」業務計畫別區分,餘依用途別科目區分,各項成本除可直接歸屬各稅者(如印花稅及牌照稅委辦費,房屋稅、地價稅補助金,娛樂稅獎勵金)外,再依投入各稅人力之相關比率,分攤至各稅目中,另計算表內各用途別科目應依照各年度用途別科目配合修正。
(二)直接成本:包括人事費(直接人力部分)、業務費(「稅捐稽徵業務計畫」部份)、獎補助及損失。
1.直接成本人事費:人事費總計 × [直接人力 / (直接人力+間接人力)] ×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7」欄各稅比率。
2.直接人事費不包含退休金、撫卹金、公教人員各項生活津貼。
3.直接業務費:屬稅捐稽徵業務業務計畫下各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除可直接歸屬各稅之委辦費,其餘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7」欄分攤至各稅。
4.獎補助及損失:除可直接歸屬各稅之獎勵金及補助金,其餘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2」欄分攤至各稅。
(三) 間接成本:包括人事費(間接人力部分)、業務費(「一般行政計畫」部分)、設備及投資費及其他。
1.間接成本人事費:人事費總計×[間接人力 / ( 直接人力+間接人力 )]×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9」欄各稅比率。
2.間接人事費不包含退休金、撫卹金、公務人員各項生活津貼。
3.間接業務費:屬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下各工作計畫之業務費;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9」欄分攤至各稅。
4.設備及投資費:為不動產成本攤計表之本年攤計總合及本年不動產成本費用表(不攤計部分)總合;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2」欄分攤至各稅。
【不動產成本攤計表及本年成本費用表(不攤計部分)二表為計算設備及投資費所須編製的2份附表,不必報送財政部中部辦公室統計處,但須存檔備查。】
5.其他:其他管理單位之總成本;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2」欄分攤至各稅。
*統計單位: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按稅目、實徵淨額、成本總計、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每千元成本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資訊公開/業務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會計室依據會計報告及歲出決算表及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