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設置有機械遊樂設施之遊樂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至12 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遊樂場所停止使用: 業者自行停止使用或抽複查前已勒令停止使用之遊樂場所。
(二) 機械遊樂設施設停止使用:係依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依法業者自行停止使用或抽複查前已勒令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
(三) 已領得使用執照:係依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依法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機械遊樂設施。
(四) 備有保養修護紀錄:係依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依法備有保養修護紀錄之機械遊樂設施。
(五)已實施定期安全檢查:係依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依法已實施定期安全檢查之機械遊樂設施。
*統計單位:處、座。
*統計分類:
依據「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就遊樂場所、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情形、檢查缺失處理情形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半年終了40日內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之「公開資訊\統計資料發布預告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將每半年內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以遊樂場所(處)、機械遊樂設施(座)、安全檢查情形(座)、檢查缺失處理情形(座)為分類計算,遊樂場所(處)與機械遊樂設施(座)分為營業中、停止使用,安全檢查情形(座)分為已領得使用執照、備有保養修護紀錄、已實施定期安全檢查,檢查缺失處理情形(座)分為限期改善、罰緩並限期改善、勒令停止使用、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拆除,最後加總核對確保資料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