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轄區內,設置於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軌道式、迴轉式、吊纜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管理必要之機械遊樂設施,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半年(即 1 月 1 日至 6 月底及 7 月 1 日至 12 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遊樂場所
停止使用: 業者自行停止使用或抽複查前已勒令停止使用之遊樂場所。
(二)機械遊樂設施
1.使用中:營業場所對外開放且機械遊樂設施仍在核准使用期限內之設施。
2.停止使用:係指經業者正式函文向新北市政府報備停止使用或抽複查前已勒令停止使用並已有公函通知之設施。
3.拆除:現場機械遊樂設施已拆除至不堪使用者。
(三)安全檢查情形
1.已領得使用執照:依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機械遊樂設施。
2.備有保養修護紀錄:依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備有保養修護紀錄之機械遊樂設施。
3.已實施定期安全檢查:依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已實施定期安全檢查之機械遊樂設施。
*統計單位:處、座。
*統計分類:
依據「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就『設有機械遊樂設施之』遊樂場所、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情形、檢查缺失處理情形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將每半年內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以遊樂場所(處)、機械遊樂設施(座)、安全檢查情形(座)、檢查缺失處理情形(座)為分類計算,遊樂場所(處)與機械遊樂設施(座)分為營業中、停止使用,安全檢查情形(座)分為已領得使用執照、備有保養修護紀錄、已實施定期安全檢查,檢查缺失處理情形(座)分為限期改善、罰緩並限期改善、勒令停止使用、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拆除,最後加總核對確保資料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