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申請核准、撤銷、停業登記之各種營造廠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3、6、9、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甲等營造廠:資本額在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三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 乙等營造廠:資本額在新臺幣1,200萬元以上,領有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三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三) 丙等營造廠:資本額在新臺幣360萬元以上,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四) 土木包工業:資本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有三年以上在營造廠商或工程機關服務確有從事建築或土木工業施工經驗者。
*統計單位:新台幣萬元
*統計分類:
縱項目以各等營造業之現況(含廠數、資本總額、技師人數…… 等)為分類標準;橫項目以申請別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施工科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統計資料庫所輸出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橫項目本季現有廠數=上季原有廠數-本季撤銷登記廠數+本季核准登記廠數,縱項目總計=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之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