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由本處主辦新建之隧道、廢棄原有隧道而重新建築或原有隧道擴建改善之工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包括完工及未完工之工程)。
*統計項目定義:
(一) 有關橋梁座數及面積,是以當年度新建座數及面積計算。
(二) 有關雨水下水道抽水站座數及排水幹支線長度,是以當年度施作座數及長度計算。
(三) 有關污水下水道污水處理廠座數及污水幹支線長度,是以當年度施作座數及長度計算。
(四) 有關公園處數及面積,是以當年度新建處數及面積計算。
(五) 各工程類別數量以各該年事業費追加減後之工程數量為準。
(六) 有工程實施數量,而未列有工程費者,係屬義務勞動者。
(七) 有關雨水及污水下水道之抽水量與處理量是以當年度施作完成可處理之數量。
*統計單位:千元、公尺、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縱項目以各項工程現況(工程費、長、寬、面積、主隧道、引道……等)為分類標準;橫項目以工程名稱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處業務單位根據公務登記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將每年隧道新建、改善工程記錄路段或工程所在地、結構、數量、預算年度、工程費,並計算主隧道與引道的面積,加總相互勾稽以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