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之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住宅:住宿類之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二)其他:住宅以外用途之場所。
(三)件數:係指當月核發之建築物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件數。
(四)戶數:係指執照戶數。
(五)棟數:係指建築物地面層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
(六)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七)工程造價:依各建築機關訂定之建築物造價計算之。
(八)建築物建照執照-用途別:
1.公共集會類(A類):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2.商業類(B類):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3.工業、倉儲類(C類):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物品之場所。
4.休閒、文教類(D類):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5.宗教、殯葬類(E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6.衛生、福利、更生類(F類):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7.辦公、服務類(G類):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8.住宿類(H類):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又可分為宿舍安養、住宅及農舍。
(1)宿舍安養(H-1類):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2)住宅<不含農舍>(H-2類):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3)農舍(H-2類):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9.危險物品類(I類):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10.其他:供其他用途,「農業設施」係指雞舍、豬舍、温室、水產養殖及資材室等用途之場所。
(九)建築物拆除執照-用途別:
1.住宅:住宿類之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2.其他:住宅以外用途之場所。
3.件數:係指當月核發之建築物拆除執照件數。
4.戶數:係指執照戶數。
5.總樓地板面積:係指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
(十)建築物建照執照及拆除執照-構造別:
1.磚構造: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為主要結構材料構築之建築物。
2.木構造:以木材構造之建築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合併構築之建築物。
3.鋼構造:利用鋼鐵優良之勁度(抗拉耐壓)及延展性,發展為主要構材之建築物構造方法。
4.混凝土(含鋼筋混凝土)構造:利用結構混凝土建造之建築物,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
5.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構造主體以鋼骨為主構材,其外圍再輔以鋼筋混凝土而形成鋼骨鋼筋混凝土之構造方式。
6.冷軋型鋼構造:以冷軋型鋼構材建造建築結構之構造方式。
7.其他:非屬上述六類之建築結構。
*統計單位:件、戶、棟、平方公尺、仟元。
*統計分類:
依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之用途別、構造別分類。
(一)建築物建照執照-用途別: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分為公共集會類(A類)、商業類(B類)、工業、倉儲類(C類)、休閒、文教類(D類)、宗教、殯葬類(E類)、衛生、福利、更生類(F類)、辦公、服務類(G類)、住宿類(H類)、危險物品類(I類)九類及「其他」等欄。
(二)建築物拆除執照-用途別:依建築物用途別分住宿類之住宅及其他二項分類。
(三)建築物建照執照及拆除執照-構造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規定,建築物主要構造分磚構造、木構造、鋼構造、混凝土(含鋼筋混凝土)構造、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冷軋型鋼構造及其他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 建照執照:用途別件數、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工業倉儲類+‧‧其他;構造別件數、棟數、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磚構造+木構造+鋼構造+‧‧‧其他;
(2) 拆除執照:用途別件數、戶數、總樓地板面積=住宅+其他;構造別件數、棟數、總樓地板面積=磚構造+木構造+鋼構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