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申請核准之拆除執照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拆除執照:建築物拆除前應先依規定及具備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許可證明。
(二)住宅:住宿類之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三)其他:住宅以外用途之場所。
(四) 件數:係指當月核發之建築物拆除執照件數。
(五)戶數:係指執照戶數。
(六)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統計單位:件;戶;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縱行依建築物用途別分住宅及其他二項為分類標準;橫列以行政區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建照科依據全國建管系統轉入當月核發之拆除執照存根聯(不含遺失補發之執照案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統計資料庫所輸出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以新北市營造建築物核發拆除執照-用途別月報各月加總數相互勾稽,再與內政部營建署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