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申請核准之營造建築物使用執照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4、7、10月各月1日至該季終了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其應請領之執照。
2.建築物件數:係指統計標準時間內所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其應請領之使用執照之件數,一執照編號視為一件。
3.建築物棟數:係指統計標準時間內所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其應請領之使用執照上所載之棟數。
4.建築物戶數:係指統計標準時間內所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其應請領之使用執照上所載之戶數。
6.基地面積:為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面積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總和。
7.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8.法定工程造價概算:係指建築物及什項工程之法定單價與總樓地板面積之乘積,法定單價標準按「台灣省建築物造價標準」、「台北市建造執照建造工程、雜項工作物、土地改良等工程造價」、「高雄市建造執照工程造價標準」計算。
*統計單位:件;棟;戶;平方公尺;仟元。
*統計分類:
縱行第一層以件數、棟數、戶數、基層面積、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為分類標準,第二層以建築物起造單位別為分類標準;橫列以29個行政區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施工科依據當月本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存根聯或登記冊(不含遺失補發之執照案件)整理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以件數、棟數、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等項目,得在相關報表間(用途別、構造別、層數別、使用分區別)相互勾稽,再與內政部營建署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