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標案之查核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4、7、10月各月1日至該季終了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全年執行總件數:係以填報當時之工程標案件數統計,包含當時所有在建工程與當年度內完工工程(即當年度內曾為在建工程者均須列入計算)。
(二) 法定最低應查核件數:依據行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10年3月19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003號令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4點規定,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1.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之件數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2.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3.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4.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 累計查核執行率:以(累計查核件數/法定應查核件數)*100計算而得。
(四) 複查件數:當年度已被查核,再度查核之件數。
(五) 當年度查核(含複查)成績:成績90分以上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為甲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為乙等,未達70分者為丙等。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縱行以工程標案之全年執行總件數、法定應查核件數、查核件數、累計查核執行率、複查件數、當年度查核(含複查)成績為分類標準;橫列以工程標案金額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資料變革:
110年第一季起依行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10年3月19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003號令修正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所屬採購處品管科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製制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之資料庫所輸出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累計查核(甲等+乙等)件數=前季累計查核(甲等+乙等)件數+當季查核(甲等+乙等)件數;累計查核執行率=累計查核件數/法定應查核件數,再與內政部營建署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