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公告金額以上決標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上半年以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事實為準;下半年以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工程採購:指定作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定作工程。
(二) 財物採購:指買受、定製、承租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 勞務採購:指委任或僱傭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四)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五)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六) 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七) 公開評選:指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9、10款情形之一者,由業務單位就個案敘明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公開評選優勝廠商進行限制性招標,經審查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並以最優勝者依序議價。
*統計單位:件、千元。
*統計分類:
縱行以採購類別(工程、財務、勞務採購)為分類標準;橫列以招標方式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採購處資訊公告系統之相關資料編製統計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將每半年內公告金額以上決標案件,分為採購類別及招標方式,並細分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分別計算件數、預算金額、底價金額、決標金額,最後加總核對確保資料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