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公告金額以上決標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上半年以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事實為準;下半年以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工程採購:指定作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定作工程。
(二) 財物採購:指買受、定製、承租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 勞務採購:指委任或僱傭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統計單位:件、千元。
*統計分類:
縱行以採購類別(工程、財務、勞務採購)為分類標準;橫列以機關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採購處資訊公告系統之相關資料編製統計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將每半年內公告金額以上決標案件以機關別個別計算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以件數、預算金額、底價金額、決標金額分類小計,最後加總核對確保資料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