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營造業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統計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
*聯絡電話:29603456#7816
*傳真:
*電子信箱:AM6932@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轄區內之建築物設置有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竣工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依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1.前項竣工檢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
2.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申請竣工檢查通過者,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3.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依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分類如下:
(1)昇降送貨機:每3年檢查1次。
(2)供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3年檢查1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15年者,每年檢查1次。
(3)供5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2年檢查1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15年者,每年檢查1次。
(4)其他: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檢查1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15年者,每半年檢查1次。
(二)定期安全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依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指派檢查員依第7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1.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5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2.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統計單位:台。
*統計分類:
縱項目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以竣工安全檢查及年度安全檢查為分類標準;橫項目以29個行政區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7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之「公開資訊\統計資料發布預告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使用管理科依據昇降設備檢查機構彙報當月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基本資料(不含機械停車案件)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各類合格或不合格之總數為各月昇降設備設置類型之檢查紀錄表資料加總,再與內政部營建署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本報表表號修訂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