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縱項目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分類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並就其申請許可數及處理違規情形分別統計;橫項目為29個行政區域。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7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之「公開資訊\統計資料發布預告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拆除總數部分:依據每年4月至11月,每月定期巡查轄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資料登載於內政部「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資訊系統」,至內政部營建署資訊系統所輸出資料編製。
(二)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申請許可及處理違規情形數含罰鍰:依據本局建築物使用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所輸出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申請許可及處理違規情形數含罰鍰、拆除之總數與紀錄表資料相互勾稽,再與內政部營建署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