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所轄區內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放之空間,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本季數係以每季(即1月至3月底、4月至6月底、7月至9月底、10月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截至本季數係以累計至本季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都市計畫區內: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包括其範圍內之風景遊樂區)。
(二) 都市計畫區外:係指非都市計畫內(不包括其範圍內之風景遊樂區)。
(三) 法定停車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規定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四) 增設停車位:依獎勵要點或其自願超出法定停車位設置標準外增設之停車位。
(五) 室內停車位:係指停車空間設置於該建築物內部(含地下者)。
(六) 室外停車位:係指停車空間設置於非該建築物內部或基地內者。
(七) 大客車停車位(4m*12.4m):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指寬4公尺,長12.4公尺之停車位。
(八) 室外停車位:汽車停車位±(2.5m*5.5m):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指寬2.5公尺,長5.5公尺之車位及依其車位長寬略為增減之停車位。
*統計單位:車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
1.都市計畫區內:先按法定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再依室內、室外分類。
2.都市計畫區外:先按法定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再依室內、室外分類。
3.開放供公眾使用停車位分類:分都市計畫區內及都市計畫區外。
(二)橫項目:
1.本季數:依大客車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分類。
2.截至本季數:依大客車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施工科按月提供之當月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停車空間基本資料,登打至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使用管理資訊系統,登打項目為小客車之法定輛數、獎勵輛數、自設輛數以及其停車方式為機械或平面空間使用。並於每一季開始的10日內,於建築物使用管理資訊系統-附設停車空間-管理統計表-確定日期,由資料庫所輸出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橫項目依都市計畫區內外、開放供公眾使用停車位分類,並分為法定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再依室內、室外分類。室外小計;縱項目分別本季數及截至本季數小計,再依大客車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