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現任職於本局及所屬各機關之職員,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2月底現任職員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職員:係指政務人員、簡薦委任用資格及雇員等公務人員。
(二) 高等考試: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通過高等考試測驗,取得薦任任用資格之人員。
(三) 普通考試: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通過普通考試測驗,取得委任任用資格之人員。
(四) 特種考試:係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外,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需要而舉辦之考試。
(五) 升等考試:係依「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通過升等考試測驗,取得高一官等任用資格之人員。
(六) 初等考試: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通過初等考試測驗,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之人員。
(七) 其他考試:例如經濟部為因應國家經濟建設暨事業機構業務發展需要,而舉辦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試第五、六職等考試,前述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第五、第六職等考試及格人員,分別取得公務人員委任第四、第五職等任用資格。
(八) 其他法令進用:係指依其他法令進用之人員。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縱行以學歷別、考試類別、年齡別為第一層分類標準,性別為第二層分類標準;橫列以類別(按官等分)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人事室及所屬各處依據公務登記之相關資料,整理編製成統計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將每年本局所屬各處現有職員概況按官等分類政務人員、簡薦委職等小計,再以學歷計算國中以下、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最後加總核對確保資料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