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經新北市政府申請中及核定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新北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二)中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新北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三)當季申請件數:指新北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當季受理民眾提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之案件數(不含總清查案件數)。同時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僅算1件。
(四)當季核定低收入戶通過件數:指新北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當季審核通過低收入戶資格之案件數(不含總清查案件數)。
(五)當季核定中低收入戶通過件數:指新北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當季審核通過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案件數(不含總清查案件數)。
*統計單位:件數
*統計分類:
依「當季申請件數」、「當季核定低收入戶通過件數」及「當季核定中低收入戶通過件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鄉(鎮、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實際申請狀況及各公所實施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之情況,經審核登記,於每季結束,復加本府之實施照顧狀況加以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