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辦理之醫療補助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醫療補助:依社會救助法第18條規定對一般民眾患嚴重傷病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
(二)看護補助:係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比照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住院符合申請條件所給與之看護補助。
(三)補助對象資格如下:
1.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中低收入戶:為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3.比照低收入戶: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本季住院人(次)數:指當季住院之人(次)數。
(四)住院總日數:假定當季住院者甲、乙2人,甲住5日,乙住10日,該欄則填15日,餘類推。
*統計單位:人次、日、元。
*統計分類:
橫項依「性別」、「年齡」分;縱項依「醫療補助」、「看護補助」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及各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