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3/01/01


資料種類:社會救助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遊民處理情形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23
*傳真:
*電子信箱:AR3455@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內經報案或查報之遊民及處理事項,均為統計對象;服務統計包含自辦、委託、中央及地方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提供之相關服務。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季受理報案或查報遊民處理案數:係包含民眾報案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局(處)、公立醫院及私立醫療院所、自行求助及其他來源通報的遊民案件數。
(二)本季查報未列冊遊民人數:本季受理報案或主動查報之遊民案件,經面訪確有流浪事實,但因婉拒服務或其他原因未列冊之人數。
(三)本季底列冊遊民人數:本季底列冊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之遊民人數。
1.街頭遊民人數: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之列冊遊民人數。
2.安置收容遊民人數:目前已住在遊民收容機構(含公立及公辦民營遊民收容所及補助民間辦理之收容單位)、其他慢性精神病房(療養院)、康復之家、老人安養暨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他收容單位及已輔導租屋尚在列冊追蹤之遊民人數。
3.身心障礙者: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行為或外觀疑似為身心障礙者。
(四)關懷服務:
1.餐食服務:提供便當、餐券或供應熱食等服務。
2.提供物資:提供衣物、睡袋、鞋子、泡麵、餅乾或其他生活所需物資。
3.沐浴、盥洗、理髮:提供沐浴設施、盥洗(含洗衣)設備及理髮服務。
4.訪視服務:提供外展服務(主動至遊民生活的地方,提供服務)、面訪及電訪等關懷訪視服務。
5.年節活動:包含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活動服務人次。
(五)提供或轉介福利服務:
1.協助返家:協助返回親屬住所或原住所居住。
2.申請及提供社會福利服務:協助申辦身心障礙手冊、低、中低收入戶福利、急難救助等現金給付;轉介法律服務(含消債)、心理諮商或其他福利服務。
3.轉介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包含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等相關就業服務。
4.輔導租屋:輔導遊民個案租屋自立。
5.醫療服務:協助或陪同就醫(門診及住院)、支付醫療費用等服務。
(六)收容情形:每項收容服務不可重複計算,每協助1人入所,計1次。若有遊民離開收容單位又重新入所,則可再計算1次。
1.轉介精神療養院:轉介公私立精神醫療院所治療(含強制住院、急性及慢性病房)及入住精神復健機構,如康復之家等。
2.轉介老人機構:指轉介立案公私立老人安養機構收容,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等。
3.轉介一般護理之家:指轉介立案公私一般護理之家收容,例如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附設護理之家等。
4.轉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指轉介立案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例如衛生福利部台南教養院等。
5.轉介遊民收容單位:含公立及公辦民營遊民收容所及補助民間辦理之遊民收容單位,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
6.轉介其他收容單位:非以提供住所為主要收容目的之相關機構(住所),如:晨曦會戒毒中心、心智障礙者社區家園等。
(七)因故死亡:僅計算居無定所已列冊或未列冊之遊民死亡人數。
*統計單位:件、人、人次。
*統計分類:
橫項依「性別」分;縱項依「本季查報未列冊遊民人數」、「本季受理報案或查報遊民處理案數」、「本季底列冊遊民人數」及「本季處理遊民情形」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辦理收容遊民暨處理情形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