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及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相關規定,受理社會救助通報者均為統計對象;處理情形統計包含自辦、委託、中央及地方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提供之相關服務。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累計至當季底通報件數:累計至當季底接獲社會救助通報人數:指當年度1月1日起至該季底,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受理社會救助通報件數。
(二)實物給付服務:係指提供食物或日常生活物資援助。
(三)急難救助:包含急難救助、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四)醫療補助:包含依據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之醫療補助。
(五)長期生活扶助:包含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
(六)轉介其他福利方案:包含轉介相關單位或結合民間團體提供各項現金補助、實物给付、相關輔導服務措施或轉介就業服務等。
(七)無須提供服務:經訪視評估確認無社會救助及社會福利需求。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橫項依「性別」分;縱項依「累計至當季底通報件數」、「通報來源」及「接獲社會救助通報處理情形」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辦理社會救助通報處理情形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