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轄內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之服務,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本期)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期底)資料以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安置及教養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9、10、11款、第52條、第56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為服務對象而設立之機構。
(二)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4、5款規定為服務對象而設立之機構。
(三)其他福利服務機構(福利服務中心):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為服務對象而設立之機構。
(四)所數、床位數、現有收容人數:均指當期底之事實。
(五)本期進住人數、服務人次:均指當期累計數。
*統計單位:所、床位、人。
*統計分類:
依「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福利服務機構(福利服務中心)」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轄區內之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所報送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