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項目,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生活扶助:係指當季接受政府機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補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措施經費總額及人數(次)。
1.季底人數:以核定在案,當季底(3、6、9、12月底)接受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補助之同1位兒童及少年,不論補助幾個月,均以1人計算;請勿重複列計。
2.本年累計至當季底人數:以核定在案,累計至當季底(1-3月底、1-6月底、1-9月底、1-12月底)接受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兒童及少年。例如1-3月底為30人,4月新增5人,5月新增10人,6月新增20人,則1-6月底為55人(30+5+10+20)。
3.本季人次: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補助之兒童及少年,其接受1個月之補助算1人次(人×月)。
4.本季金額:指當季發給之總額。
(二)醫療補助:係指當季接受政府機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補助之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經費總額及人數(次)。
1.季底人數:以核定在案,當季底(3、6、9、12月底)接受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同1位兒童及少年,不論補助幾次,均以1人計算;請勿重複列計。
2.本年累計至當季底人數:以核定在案,累計至當季底(1-3月底、1-6月底、1-9月底、1-12月底)接受醫療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3.本季人次:接受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兒童及少年,於統計期間接受補助次數計算。
4.本季金額:指當季發給之總額。
(三)托育補助或津貼:係指符合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所定資格者,於當季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托育費用之人數(次)及金額。
1.季底人數:以核定在案,當季底(3、6、9、12月底)接受托育費用補助之同1位兒童,不論補助幾個月,均以1人計算;請勿重複列計。
2.本年累計至當季底人數:以核定在案,累計至當季底(1-3月底、1-6月底、1-9月底、1-12月底)接受托育費用補助之兒童。
3.本季人次:接受托育費用補助之兒童,其接受1個月之補助算1人次(人×月),補助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4.本季金額:指當季發給之總額。
(四)緊急生活扶助:係指當季接受政府機關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補助之經費總額及人數(次)。
1.季底人數:以核定在案,當季底(3、6、9、12月底)接受緊急生活扶助計畫補助之同1位兒童及少年,不論補助幾個月,均以1人計算;請勿重複列計。
2.本年累計至當季底人數:以核定在案,累計至當季底(1-3月底、1-6月底、1-9月底、1-12月底)接受緊急生活扶助計畫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3.本季人次: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補助之兒童及少年,其接受1個月之補助算1人次(人×月)。
4.本季金額:指當季發給之總額。
*統計單位:人、人次、元。
*統計分類:
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或津貼」及「緊急生活扶助」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與所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辦理各項服務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