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社會救助法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辦理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人數:以核定有案,當月應發放之人數計算。
(二)金額:指依上項應發放人數為基準所應發放之金額。
(三)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即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四)中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即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
(五)中低收入老人: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六)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具原住民身分者即予以統計,而不論其是否隸屬於原住民戶。
*統計單位:人、元。
*統計分類:
橫項依「身分別」分;縱項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及「具原住民身分」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