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規或計劃執行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當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當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人數:以核定有案,當月應發放之人數計算。
(二)金額:指依上項應發放人數為基準所應發放之金額。
(三)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四)中低收入: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統計單位:人、元。
*統計分類:
按中低收入老人之最低生活費標準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