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相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生活補助:指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核發之生活補助費。
(二)低收入戶:指列冊低收入戶。
(三)中低收入戶:指列冊中低收入戶。
(四)中度以上:指障礙級別登記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者。
(五)輕度:指障礙級別登記為輕度之身心障礙者。
(六)人數:指當月底經核定已給予補助之人數。
(七)金額:指當月累計人數已發放總金額。
*統計單位:人、元。
*統計分類:
橫項依「障礙等級別」分;縱項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榮民」及「原住民」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資料變革:
1.2016/03/17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2月1日系統編號10502006號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修訂備查通知辦理。
2.2018/02/14 依據2018/01/29衛部統字第1072560069號函修訂。
3.2022/02/15 依據2021/12/30衛部統字第1102561108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公所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生活補助並經本府核准案件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