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或依契約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不含僅接受福利服務中心諮詢服務者),均為統計對象,其中:
(一)凡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填(報表一),單位以人數計算。
(二)凡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未領證明者,請填(報表二),單位以人數計算。
*統計標準時間:
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使用者人數:
1.(報表一):舊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係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人數。
2.(報表二):新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係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未領證明之人數;各類別均統計僅該單一類別之人數;
跨類別人數填列於「跨兩類別以上者」一欄。
(二)障礙類別:係指依「身心障礙等級」所核列之障礙類別。
(三)障礙等級別:係指依「身心障礙等級」所核列之障礙等級。
(四)跨兩類別以上者:係指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欄記載兩類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五)「舊制轉換新制暫無法歸類者」係指因罕見疾病、其他特殊疾病致障礙特性暫無法歸類於新制法定1~8類者。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機構別」及「障礙等級別」分;縱項依「障礙類別」及「性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1、4、7、10月30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依法許可設立或依契約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報送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