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或依契約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不含僅接受福利服務中心諮詢服務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身心障礙年齡分組:年齡按實足年齡計列。
(二)身心障礙者身分別:身分按一般身分及原住民身分計列,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機構別」分;縱項依「年齡別」、「身分別」及「性別」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依法許可設立或依契約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報送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