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提供之手語翻譯服務及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服務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手語翻譯服務:
1. 服務人員:係指新北市政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規定設置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所聘用或簽訂有契約之手語翻譯人員。
手語翻譯技術士:係指以手語為交流手段,在聽障人士與聽力健康人士之間進行傳譯服務,並經勞動部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照之人員。
2.服務提供情形
(1)申請案件數依申請手語翻譯服務之活動(或會議)場次計算,有關申請者已取消之活動(或會議)場次不予列計。
(2)出勤案件數係指各新北市政府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或受委託辦理單位所出動手語翻譯服務人員之案件數。
(3)出勤時數:係指出動手語翻譯人員之時數。
(4)服務提供比率:出動手語翻譯服務人員之出勤案件數/申請案件數;並分別依免費、收費之情形計算。
(5)免費: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及取得服務不需由聽障者支付任何費用者。
(6)收費: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及取得服務需由聽障者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者。
(二)同步聽打服務:
1.服務人員:係指新北市政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規定設置同步聽打服務窗口所聘用或簽訂有契約之同步聽打人員,其遴聘資格為:「曾參加『同步聽打服務』培訓之課程研習10小時(含)以上及實習10小時(含)以上,並領有該項課程結訓證明者」。
2.服務提供情形
(1)申請案件數依申請同步聽打服務之活動(或會議)場次計算,有關申請者已取消之活動(或會議)場次不予列計。
(2)出勤案件數係指各新北市政府同步聽打服務窗口或受委託辦理單位所出動同步聽打服務人員之案件數。
(3)出勤時數:係指出動手語翻譯人員之時數。
(4)服務提供比率:出動手語翻譯服務人員之出勤案件數/申請案件數;並分別依免費、收費之情形計算。
(5)免費: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及取得服務不需由聽障者支付任何費用者。
(6)收費: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及取得服務需由聽障者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者。
(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係指本期各新北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管理辦法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統計單位:人、人次、時數、張。
*統計分類:
依「手語翻譯服務」、「同步聽打服務」及「本期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及核發專用停車識別證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