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經各直轄市、縣(市)轄內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及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專業工作人員:含主管人員(主任)、托育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
(二)托育人員:指於托育中心照顧未滿2歲兒童之人員。
(三)教保人員:指於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人員。
(四)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具原住民身分者即予以統計,而不論其是否隸屬於原住民戶。
*統計單位:所、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機構名稱及身分別」分;縱項依「主管人員(主任) 」、「托育人員」、「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之「年齡」及「性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1月及7月30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本府所轄立案托嬰中心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