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10/01


資料種類:社會福利服務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款項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23
*傳真:
*電子信箱:AR3455@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於本年辦理扶助或認定身分符合之特殊境遇家庭,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1至6月、第3季以1至9月、第4季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設籍別:本國籍係指檢具戶口名簿提出申請者,依其戶籍登記區分為「一般民眾(非原住民)」與「原住民」;而大陸籍(含港澳)與外國籍係指專簽之案件。
(二)特殊境遇家庭:指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三)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人數:係當年至當季底止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扶助或認定符合之特殊境遇家庭戶數計算其符合各款規定情形(得複選),例如:如有1個特殊境遇家庭符合第1款配偶死亡及第5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以第1款、第5款均各計1戶,且不論其家庭扶助項目多寡。
(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係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相關規定認定之。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性別/設籍別(以設籍地方區分為本國籍、大陸籍(含港澳)、外國籍等項,每人(次)僅能選1類)」分;縱項依「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及各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